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四)-笑傲健保!<BR> 李志宏 醫師 <BR>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9:00-21:00 <BR>地點:教學305 B

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四)-笑傲健保!
李志宏 醫師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9:00-21:00
地點:教學305 B

一、引言

李志宏醫師於演講一開始先自我介紹有關他明明是醫生,為什麼40歲時卻跑去讀法律。原來係職業需求,因當時李醫生在看診執業時對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感到棘手,進而針對醫療廢棄物清理法加以研究,後來意識到醫療跟法律其實息息相關,便前往東吳大學就讀法學碩士。

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健保卡功能介紹

李醫師首先介紹了我國健保卡現今的功能,例如:雙證件、報稅、買口罩、領三倍券與五倍券、買快篩試劑等,此外健保卡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皆有「註記」之功能,且未來亦考慮於健保卡中加入行動支付及電子錢包的功能。

接著,李醫師介紹了什麼是健康保險,並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說明,保險給付的種類可分為「現金給付」及「實務給付」兩種,而醫療服務亦屬實務給付之類型。而後,李醫生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說明一般性補充保費,以及其實際操作方法為「就源扣繳」;另引繳納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來探討,並講解其可能逾越母法之理由。

二、全民健保屬性

1.憲法

李醫師以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來討論,此案涉及詐領健保費是否罰太重之議題,對此,大法官認為相關法令不違憲,而李醫師也在該釋字做成前係已對此釋字為評議。

2.民法

就民法關係來看,李醫師點出其性質乃逐漸從醫病關係轉變成併存的債權債務關係。然該併存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可依法消滅,則可依二代健保法第54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

此外,李醫師亦就刑法、行政法、保險法、民法債篇以外特別法、稅法等法律層面加以探討。

三、健保特色

 1. 健保醫療給付與醫療費用支付差異

健保醫療給付與醫療費用支付兩者間究竟有何差別,李醫師講解道:所謂醫療給付,係指國民取得健保卡,一旦發生法定事故時,所取得保險醫療給付之「請求權」;而所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乃指與保險人簽訂合約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代替健保署完成適當醫療服務後,保險人應付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保險醫療給付所生之費用。

 2. 健保醫療實物給付與醫療費用支付的關係

李醫師認為,健保醫療實物給付與醫療服務費用,兩者並不等於健保醫療費用支付,且健保醫療費用不予支付,亦不等同於可以像被保險人收取的醫療費用。惟針對醫療費用債權債務之關係,李醫師認為仍尚待釐清。

四、健保小三

李醫師以案例指出,行政院拍板,補充保費中的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門檻,將從現行5000元大幅提高到2萬元,補充保費大降,估計逾342萬人受惠,平均每人每年少繳784元。但醫界團體認為薪資差額補充保險費連有社會公益、慈善救濟的公、協會都陸續被追繳,完全違反健保是社會保險此一原則,而認為應冷靜回頭看看健保的一般保險費費率制度,並認定一般保險費才是陪伴健保多年的正宮,補充保險費僅能充當健保小三的角色。

五、結論

李醫師認為,應努力推動分級醫療並落實雙向轉診,因分級醫療與轉診皆不是健保業務之範圍,且現今醫療體系業外業務太多,亦可能造成效率不彰或是耽誤患者病情使其惡化之情形發生。是故,若能努力推動分級醫療的概念為民眾所知,建立完善制度及措施並落實雙向轉診,則可有效提升人民之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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