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碩士班
課程資訊

 

本系研究所分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碩士班分甲、乙組招生,甲組提供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生進修,乙組之招生對象為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碩專班招課程設計分「法律組」與「非法律組」。

為培養學生研讀外文資料之能力,碩士班甲組之必修科目為法學語文課程及「研究生通識課程」,並且須撰寫碩士論文。乙組(非法律系畢業)與碩專班非法律組之學生應先修習基礎法律課程,再選修專業法律課程,再撰寫碩士論文。

各學制課程規劃

  外文資料之研讀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必須具備之要件,為達到此一目的,學生必須選修一學年之法律專業外文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法學日文或法學德文各4學分。本系並規劃進階之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與德文法學名著選讀等語文課程,提供研究生多元進修法學外文之可能性。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甲、乙組)學生應修習「研究生通識選修2學分」;碩專班學生維持應修習「法律倫理專題」(2學分)。依本校通識教育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碩士班學生得就曾修習本校通識課程單一科目達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得以申請抵免學分,至多可抵免二學分。

  考試入學之考試科目分為三類:A類:民法、商事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B類:刑法、刑事訴訟法、C類:憲法、行政法。因此依碩士班甲組研究生之三類考試科目,本系亦規劃各類別學生應修習其考試科目類別之「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學生應修其所屬類別之核心課程至少10或8學分,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合計至少16學分,各類別之核心課程與選修課程詳列於後。

碩士班

甲組
法律系畢業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白天








課程介紹

碩士班

乙組
非法律系畢業
基礎法律課程
(學士班之必、選修)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白天






課程介紹

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生
在職生
法律系畢業
法律組/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夜間週末







課程介紹

碩士在職專班

非法律生
在職生
非法律系畢業
非法律組/
必修:基礎法律課程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夜間週末






課程介紹

財法系研究所選課須知

各學期課表與課程大綱

1. 查詢課程路徑:中原大學→在校學生→教務處→開課查詢系統

開課查詢系統(點我) 

2. 課程大綱:

進入開課查詢系統後,若課程綱要已提供,會有藍底白i的資訊符號,點選即可查詢該課程之大綱。 

3. 上課時間:

節次時間節次時間節次時間
第A節7:10-8:00第B節12:10-13:00第C節17:05-17:55
第1節8:10-9:00第5節13:10-14:00第D節18:00-18:50
第2節9:10-10:00第6節14:10-15:00第E節18:55-19:45
第3節10:10-11:00第7節15:10-16:00第F節19:50-20:40
第4節11:10-12:00第8節16:10-17:00第G節20:45-21:35

路徑: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教務處→課務與註冊組→校內選課→選課資訊

中原大學學術倫理教育

中原大學學術倫理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110.03.17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學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研究倫理之素養, 以具備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含提前入學者)須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網站修習研究所核心課程(共 6 小時),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習證明。

第三條
前項修習證明,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取得,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四條
實施方式:
(一)教務處於每學期將研究生新生資料傳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平台,協助帳號建置。
(二)研究生於完成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後,即可於網站申請下載修習證明。

第五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論文指導教授(導師)

本校碩士生之指導教授為其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者,則由系主任為其導師。本系為強化導師制度,並因應碩士班甲組分組招生,自103學年度起,未確定指導教授之研究生得選任本系各專任教師為「導師」,並建議學生依其組別自由選任導師。

依本校學則第70條之規定:「研究生於修習論文前,須擇定本校該系所可指導研究生之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領域需求,得經該系所同意後,擇定本校他系所專任老師為指導或另擇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因此,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如擬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碩士生應備妥相關文件,送請系務會議審查同意。請詳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為提升研究生論文品質,徹底落實指導制度,依本系碩士班修業辦法第三章第7至13條規定學生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報期限,如下表,研究生自行按擬定之研究專業領域,洽商本系專任教師議定為其論文指導教授,每位專任教師同時指導研究生碩士論文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對象申報期限截止日期
碩士班甲組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二年級上學期
碩專班法律背景
碩士班乙組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二年級下學期
碩專班非法律背景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年級上學期

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

本系為提昇碩士班學生學術研究風氣及畢業論文品質,訂定「畢業論文發表辦法」,並自98學年度起施行。本辦法規定學生於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前,必須完成畢業論文發表,並至少出席畢業論文發表會二次。畢業論文發表會於校內以公開之方式舉行,發表畢業論文之碩士班學生應記錄並彙整與會之教師、學者專家或其他在場人士提出之意見,與指導教授討論後,進行畢業論文之修正。請詳見: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辦法。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辦法

民國98年6月17日97-2-5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101年12月26日101-1-5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4年2月3日103-2-1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碩士班學生學術研究風氣及畢業論文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碩士班學生。

第三條
碩士班學生於申請發表畢業論文前,應至少出席畢業論文發表會二場,並取得參加證明。
碩士班學生未依本辦法之規定發表畢業論文者,不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第四條
學生向本系辦公室提出畢業論文之發表申請時,應由指導教授確認該生之畢業論文已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內容。
前項申請之提出,應填寫畢業論文發表申請表,並於表內確實填妥發表會之預定舉行時間及欲薦請與會之委員資料,並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
第一項申請之提出,上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表及已撰寫之論文一份提交至本系辦公室。

第五條
畢業論文發表會每學期各舉辦一次。上學期舉行時間為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下學期舉行時間為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
畢業論文發表會應於校內以公開之方式舉行。
畢業論文發表會之舉行,除指導教授應到場外,另應邀請至少二人之教師或學者專家擔任與會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一人,到場參與並提供意見。
指導教授因故不克出席其指導學生之畢業論文發表會者,得洽請其他教師代理出席。

第六條
舉行畢業論文發表會前,本系辦公室應公告其日期及地點。
本系辦公室應協助製作發表會之邀請函並寄送與會委員。其他畢業論文發表會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學生自行寄送與會委員。

第七條
發表畢業論文之學生應記錄並彙整與會委員或其他在場人士提出之意見,與指導教授討論後,進行畢業論文之修正。

第八條
本辦法自98學年度起施行。
於97學年度前入學之碩士班學生,尚未依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審核辦法之規定通過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之審查者,得選擇參加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或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發表畢業論文。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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