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111學年度前入學)

一、課程介紹

財經法律系大學部修業期間為五年,課程分通識教育及專業財經法律教育,目前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為160 學分。其中通識基礎必修(含基本知能)及通識延伸選修課程共32學分,財經與法律專業之必修學分為82學分。其中法律課程68學分,財經課程14學分。第一至第三學年為第一階段,教學重點為基礎法律與基礎財經課程之訓練。

  第四與第五學年之教學重點則在於專業財經法與基礎法學進階課程之訓練,分為經貿法律、科技法律及司法實務三組學程。在課程設計上,各組學程之核心必修科目各5 至7 科,於三組學程中開設相關法律之理論與實務課程,學生可依個人志趣,選修本系所開之專業學程,修畢同一組學程之科目至少24學分,其中包括各組學程之必修科目(各組5門課程) 畢業時本系頒發「專業證書」。

  • 「法律倫理」為法學院特色通識課程,屬通識延伸人學類,必須修滿2學分,始得畢業。雙主修財法系之同學,亦必須修滿「法律倫理」(通識延伸人學類)2學分,始得畢業。

113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於重修或補修原必修課程之補救方式:

A. 重修或補修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課程者,請修習本校外系所開課程名稱、內容相同,學分數相當之課程補足。
B. 重修或補修本系原必修課程,請補修課程名稱相同之課程,若該課程調降學分,則以財法系選修課程補足學分數。
C. 113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士班學生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維持至少160學分不變。

學士班專業學程課程

  • 109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士班在學學生得選擇右下「金融法律」、「經濟法律」、「智慧財產與競爭」、「科技創新與永續」及「司法實務」 5 個學程,或選擇左下原「經貿法律」、「科技法律」及「司法實務」三組學程。

  • 110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在學學生適用右下「金融法律」、「經濟法律」、「智慧財產與競爭」、「科技創新與永續」及「司法實務」5 個學程。

109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士班在學學生得選擇以下學程

110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在學學生適用以下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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