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院週會-與中原財法人談法律之適用<BR>郭振恭 名譽教授 <BR>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00-12:00<BR> 地點:活動中心培英廳

110-2 院週會-與中原財法人談法律之適用
郭振恭 名譽教授
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00-12:00
地點:活動中心培英廳

本次演講主題為「與中原財法人談法律之適用」,邀請本系退休之郭振恭名譽教授,與財法系大學部一到五年級的同學分享研讀法律的要領。郭老師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郭老師強調,法律的適用是統整性而非單一的,每個案例都要綜合實體及程序的面向加以考量。

以民法債編各論的問題:「借錢到期不還」與「租約到期不搬走」為例,兩種情形是否有債編總論「不當得利」之適用?又訴訟法上的請求權基礎應如何主張?

涉及多部法律之適用問題,例如違章建築,在公法上可能因「是否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影響拆遷時程;民法及民事程序法上,屬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之例外,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為所有權歸屬之認定;稅法上,違章建築亦為課稅之標的。違建問題是台灣特有的,國外並無相似的立法例可循,因此郭老師建議同學多參閱判例,以求對此問題有通盤的瞭解。

郭老師也提醒,對於繼受自外國法的概念,須釐清其含意以正確適用,例如法律關係之「有效/無效」繫於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在/不存在」,律師為訴之聲明時,應將當事人欲主張之權利轉化為準確的法律用語;法官固當行使闡明權,卻不能逾越界線指導當事人的主張。又例如「假執行」乃繼受自日本「預為執行」之制度,不能逕以中文的「真/假」之分望文生義。

假執行作為一種「保全程序」,與「公證制度」皆為預防紛爭的機制。以承攬契約為例,某建案應於若干工作天內完成,該天數如何計算?是否包含天候不佳無法施工之時段?倘事前約定載明契約並經公證,當能減少爭執。

最後,郭老師以恩師梁恆昌大法官的經驗,勉勵同學面對龐雜的法學知識,應擇其重要者精細研讀、融會貫通,其餘次要者則略知梗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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