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資料之研讀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必須具備之要件,為達到此一目的,學生必須選修一學年之法律專業外文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法學日文或法學德文各4學分。本系並規劃進階之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與德文法學名著選讀等語文課程,提供研究生多元進修法學外文之可能性。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甲、乙組)學生應修習「研究生通識選修2學分」;碩專班學生維持應修習「法律倫理專題」(2學分)。依本校通識教育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碩士班學生得就曾修習本校通識課程單一科目達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得以申請抵免學分,至多可抵免二學分。
考試入學之考試科目分為三類:A類:民法、商事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B類:刑法、刑事訴訟法、C類:憲法、行政法。因此依碩士班甲組研究生之三類考試科目,本系亦規劃各類別學生應修習其考試科目類別之「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學生應修其所屬類別之核心課程至少10或8學分,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合計至少16學分,各類別之核心課程與選修課程詳列於後。
中原大學學術倫理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110.03.17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學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研究倫理之素養, 以具備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含提前入學者)須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網站修習研究所核心課程(共 6 小時),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習證明。
第三條
前項修習證明,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取得,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四條
實施方式:
(一)教務處於每學期將研究生新生資料傳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平台,協助帳號建置。
(二)研究生於完成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後,即可於網站申請下載修習證明。
第五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校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為其導師。自113學年度起,未確定指導教授之「碩士班」(不含碩專班)學生,將由一至二位專任教師擔任導師,協助碩士生探索研究方向,如期申報論文指導教授。未確定指導教授之碩專班學生,則由系主任擔任其導師。
依本校學則第70條第1項之規定:「研究生於修習論文前,須擇定本校該系所可指導研究生之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研究生指導教授之選任、更換,由各系所自訂之。」,同條第2項規定:「如因研究領域需求,得經該系所同意後,擇定本校他系所專任老師為指導或另擇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因此,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如擬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碩士生應備妥相關文件,送請系務會議審查及決議。請詳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修業辦法。
為提升研究生論文品質,徹底落實指導制度,依本系研究所修業辦法第三章規定學生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報期限,如下表,請研究生依擬定之研究專業領域,洽商本系專任教師議定為其論文指導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辦法
民國98年6月17日97-2-5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101年12月26日101-1-5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4年2月3日103-2-1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13年06月19日112-2-6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碩士班學生學術研究風氣及畢業論文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應依指導教授之要求,於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前,辦理碩士論文公開發表會。
第三條
公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方式及參與人員,應依指導教授之指示。
第四條
公開發表會之各項費用,應由指導教授自行籌措支應。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