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三)-醫療訴訟的實務經驗  <BR>張濱璿 醫師   <BR>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9:00-21:00  <BR>地點:教學305 B

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三)-醫療訴訟的實務經驗
張濱璿 醫師
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9:00-21:00
地點:教學305 B

主講人:張濱璿醫師/律師

引言人:許慧瑩教授

一、引言

張濱璿醫師/律師於演講一開始便詢問同學「什麼是醫療糾紛?」對此,張醫師以醫療錯誤及醫療過失為例:若醫療係有傷害或被發現之情況,則可能產生醫療糾紛;而在產生醫療糾紛後,若該醫療行為過程中有過失情事時,則可能進入司法或非司法途徑,不僅勞民傷財,整個審判過程更是曠日廢時。

二、刑事及民事之實證研究

1.刑事

張醫師舉出,在2000~2008年間總共有223個刑事判決,及312名醫師被告,然最終僅80人有罪,其中64人更是被宣告緩刑或可易科罰金。而從醫療傷害發生到一審判決做成日止,平均會花上3.12年,最大的原因在於,我國現有的法官並非全部都了解「醫療」,因此在審判上則必須花更多時間來推進;此外,當涉及專業知識法官無法當下判斷時,則會將案件送往醫審會交由專家討論與鑑定,而一來一回大概就需要2年。

2.民事

在民事部分,2000~2008年間總共有372個民事判決,及560位被告,但最終病人勝訴僅69件(18.5%),對於這麼懸殊的比例,張醫師解釋,由於民事案件在訴訟程序上與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中係由檢察官或法官調查事證並舉證,惟在民事案件中,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各自提出證據,而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實際勝訴比例才會有如此懸殊之表現。

二、判決案例介紹

案例1:馬偕肩難產案:於此一案,張醫師帶出何謂「過失」之觀念,並以臨床上醫師面臨治療成功率時究竟如何選擇之困境,及認為以成功率來判斷救治與否是不是均已考量各種因素而無過失責任。對此,張醫師以最高法院95台上3884判決,進而解釋「醫療過失」之相關概念。

案例 2:心肌炎與羅小弟失血過多致死一案,張醫師以羅小弟一案分享,羅小弟被他媽媽發現時已遭玻璃碎片割破血管倒在血泊中,送醫後醫護人員為緊急救治後,羅小弟在兩分鐘內病情急遽惡化最終離世,他母親憤而將當天在場值班的所有醫護人員都告上法院。張醫師說道:是否病人救不回來就要怪醫護人員呢?最終在張醫師提出一連串證據及其小兒科醫師之專業下,舉證羅小弟在送醫時血已流乾(身體機能數值已不正常),成功幫醫護人員打贏訴訟。

三、民事法律責任發展

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而無消保法責任。然張醫師說,無過失責任近期司法實務上普遍已被揚棄,因為有無過失皆須負責,難謂其可達公平之效;但張醫師另外補充,台中盛唐中醫一案就「醫療行為」認為,除了無過失部分之情況,其餘仍適用消保法規定。

四、紛爭解決程序

現今調解程序存有一些問題,一般來說會先從調解程序開始,調解破裂後才會進到訴訟程序。進入訴訟程序後,若醫方為有過失,則醫方將可能被判有罪或需賠償;倘若醫方為無過失,則實際上僅獲得判決上之既判力,對於事實的真相仍無法得知;而若一開始即採訴訟外紛爭解決之調解方式,是否就能解決疑惑,亦或是尋得真相呢?

五、結論:面對醫療糾紛,能先做的…

張醫師認為,我們現階段能做的,即在行醫時,醫師所為之醫療處置必須有所本,且醫療行為要有病歷,並且須告知病人彼此間之醫病關係;遇到醫療糾紛時,能以不慌張、不傲慢之態度處理;在法律上,能夠強化醫師懲戒自律,並建立醫療倫理及guideline不可作為過失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最重要的是,以法理使法院或檢察官了解所謂醫療不確定性,進而避免誤判及改善曠日廢時之審判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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