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制課程 碩士暨在職專班 修業規定 碩士乙組課程介紹

課程規劃

11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113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應修科目表查詢

113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士班乙組學生,於重修或補修原必修課程之補救方式:

A. 重修或補修本系原必修課程,請補修課程名稱相同之課程,若該課程調降學分,則以財法系選修課程補足學分數。
B. 113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士班乙組學生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維持至少81學分(不含論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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