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聘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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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本校學則規定:「研究生於修習論文前,須擇定本校該系所可指導研究生之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領域需求,得經該系所同意後,擇定本校他系所專任老師為指導或另擇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故自本校學則修正後,本系95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碩士生,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 |
2. |
自99學年度起,碩士生之指導教授同時為該生之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者則由系主任擔任導師。 |
3. |
為提升研究生論文品質,徹底落實指導制度,依本系「碩士班申請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撰寫辦法」之規定,碩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上學期結束前,自行按擬定之研究專業領域,洽商本系專任教師議定為其論文指導教授。每位專任教師同時指導研究生碩士論文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
4. |
擬申請校內、外學者或專家共同指導之碩士班學生,應備妥下列各款文件,送請系務會議審查及決議:
如
(1)擬聘非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之理由。
(2)擬聘共同指導教授之學、經歷資料。
(3)碩士論文研究計畫。
(4)擬聘共同指導教授所簽署之同意書。 |
5. |
另於新訂之「碩士班修業辦法」中規定,碩士班學生於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前,應已修習本系指導教授所開設與論文領域相關之課程一門以上,但經本系指導教授同意者,不在此限。 |
6. |
指導教授於簽定指導同意書時,得於同意書內附具與論文撰寫有關之修課要求,碩士班學生未遵守者,指導教授得終止指導。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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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碩士生,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之申報期限與方式,增加以下之規定: |
(1) |
碩士班甲組學生及碩專班法律組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 |
(2) |
碩士班乙組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 |
(3) |
碩專班非法律組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 |
(4) |
未於前述指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報者,自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送繳系辦公室之當學期開始起算,至第三學期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
(5) |
未於前述指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報者,應提出書面理由,並至系務會議口頭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