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二)-消保法、醫預法與醫療糾紛相關議題    <BR>黃鈺媖 律師   <BR>   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9:00-21:00   <BR>   地點:教學305 B

111-1 醫療法律系列講座(二)-消保法、醫預法與醫療糾紛相關議題
黃鈺媖 律師
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9:00-21:00
地點:教學305 B

一、個人介紹

黃鈺瑛律師的學經歷中有個蠻特別的部分,她在前幾年拿到陽明醫學系公衛政策與法律博士學位。黃律師提到,當她還是新手律師時,一開始就接到複雜難纏的婦產科相關案件,在之後的案子中也遇過不少醫療訴訟,而也是因為這樣,她意識到醫療相關議題其實都會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她便前去進修取得相關知識與博士學位。

二、判決案例介紹(民事巨額損害賠償金)

案例1:口蹄疫專家兼獸醫女博士在摘除子宮時,因麻醉醫師判斷氣切時間有延誤(因為該名病患脖子過短,導致氣切時間拉長),致使腦部缺氧成為植物人,最後醫師及醫院遭判賠3300萬元。

案例 2:童綜合醫院腦神經外科事件,醫師將腦重傷病患救活後,殊不知過幾年後病人成為了植物人,家屬反過來告醫師及醫院醫療疏失,而法院原本判賠醫師及醫院須連帶賠償3千多萬元,但醫界掀起一片譁然及反感後,最終改判陪400多萬元。

三、民事法律責任發展

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而無消保法責任。然黃鈺瑛律師說,無過失責任近期司法實務上普遍已被揚棄,因為有無過失皆須負責,難謂其可達公平之效;但黃律師另外補充,台中盛唐中醫一案就「醫療行為」認為,除了無過失部分之情況,其餘仍適用消保法規定。此外,黃律師亦提到,護理之家與醫療廣告並不完全屬於醫療行為,因為其實際上仍有提供食宿等非醫療行為事項,故仍有消保法之適用。

四、國內醫療爭議處理現況

黃律師表示,現階段我國國內醫療爭議處理可分為「救濟」、「關懷」、「調解」三部分,但就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而言,不只是需要思考解決「醫療訴訟」的問題,最重要的應該是對於「事故關懷」是否能提供及時、充分的說明溝通與協助;對於「紛爭調解」是否能提供專業可信賴的紛爭解決機關,以及對於「事故預防」是否能兼顧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等相關議題。另外,黃律師亦介紹實務上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之運作,原則上係採雙調委運作,目的係因醫病地位有落差,提供當事人專業意見作為參考,藉以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五、結論:翻轉醫療糾紛

黃律師認為,若欲翻轉醫療糾紛,則必須從「訴訟管理」到「品質管理」,分析病人根本原因以改善醫療流程;醫病雙方以開放性溝通從指責到彼此支援、療癒;以及從對立到合作,以最低成本善後醫療傷害造成的損害等三面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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