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碩士班
課程資訊

 

本系研究所分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碩士班分甲、乙組招生,甲組提供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生進修,乙組之招生對象為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碩專班招課程設計分「法律組」與「非法律組」。

為培養學生研讀外文資料之能力,碩士班甲組之必修科目為法學語文課程及「研究生通識課程」,並且須撰寫碩士論文。乙組(非法律系畢業)與碩專班非法律組之學生應先修習基礎法律課程,再選修專業法律課程,再撰寫碩士論文。

各學制課程規劃

  外文資料之研讀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必須具備之要件,為達到此一目的,學生必須選修一學年之法律專業外文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法學日文或法學德文各4學分。本系並規劃進階之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與德文法學名著選讀等語文課程,提供研究生多元進修法學外文之可能性。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甲、乙組)學生應修習「研究生通識選修2學分」;碩專班學生維持應修習「法律倫理專題」(2學分)。依本校通識教育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碩士班學生得就曾修習本校通識課程單一科目達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得以申請抵免學分,至多可抵免二學分。

  考試入學之考試科目分為三類:A類:民法、商事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B類:刑法、刑事訴訟法、C類:憲法、行政法。因此依碩士班甲組研究生之三類考試科目,本系亦規劃各類別學生應修習其考試科目類別之「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學生應修其所屬類別之核心課程至少10或8學分,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合計至少16學分,各類別之核心課程與選修課程詳列於後。

碩士班

甲組
法律系畢業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白天








課程介紹

碩士班

乙組
非法律系畢業
基礎法律課程
(學士班之必、選修)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白天






課程介紹

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生
在職生
法律系畢業
法律組/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夜間週末







課程介紹

碩士在職專班

非法律生
在職生
非法律系畢業
非法律組/
必修:基礎法律課程
必修:法學語文及倫理課程
選修:專業財經法律課程
上課時間:夜間週末






課程介紹

財法系研究所選課須知

各學期課表與課程大綱

1. 查詢課程路徑:中原大學→在校學生→教務處→開課查詢系統

開課查詢系統(點我) 

2. 課程大綱:

進入開課查詢系統後,若課程綱要已提供,會有藍底白i的資訊符號,點選即可查詢該課程之大綱。 

3. 上課時間:

節次時間節次時間節次時間
第A節7:10-8:00第B節12:10-13:00第C節17:05-17:55
第1節8:10-9:00第5節13:10-14:00第D節18:00-18:50
第2節9:10-10:00第6節14:10-15:00第E節18:55-19:45
第3節10:10-11:00第7節15:10-16:00第F節19:50-20:40
第4節11:10-12:00第8節16:10-17:00第G節20:45-21:35

路徑: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教務處→課務與註冊組→校內選課→選課資訊

中原大學學術倫理教育

中原大學學術倫理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110.03.17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學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研究倫理之素養, 以具備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含提前入學者)須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網站修習研究所核心課程(共 6 小時),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習證明。

第三條 前項修習證明,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取得,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四條 實施方式: (一)教務處於每學期將研究生新生資料傳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平台,協助帳號建置。 (二)研究生於完成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後,即可於網站申請下載修習證明。

第五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論文指導教授(導師)

  本校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為其導師。自113學年度起,未確定指導教授之「碩士班」(不含碩專班)學生,將由一至二位專任教師擔任導師,協助碩士生探索研究方向,如期申報論文指導教授。未確定指導教授之碩專班學生,則由系主任擔任其導師。

  依本校學則第70條第1項之規定:「研究生於修習論文前,須擇定本校該系所可指導研究生之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研究生指導教授之選任、更換,由各系所自訂之。」,同條第2項規定:「如因研究領域需求,得經該系所同意後,擇定本校他系所專任老師為指導或另擇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因此,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如擬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碩士生應備妥相關文件,送請系務會議審查及決議。請詳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修業辦法。

  為提升研究生論文品質,徹底落實指導制度,依本系研究所修業辦法第三章規定學生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報期限,如下表,請研究生依擬定之研究專業領域,洽商本系專任教師議定為其論文指導教授。

對象申報期限截止日期
碩士班甲組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二年級上學期
碩專班法律背景
碩士班乙組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二年級下學期
碩專班非法律背景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年級上學期

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

依「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修業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碩士班學生於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前,得依指導教授之要求舉行碩士論文公開發表會。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畢業論文發表辦法

民國98年6月17日97-2-5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101年12月26日101-1-5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4年2月3日103-2-1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13年06月19日112-2-6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碩士班學生學術研究風氣及畢業論文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應依指導教授之要求,於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前,辦理碩士論文公開發表會。

第三條 公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方式及參與人員,應依指導教授之指示。

第四條 公開發表會之各項費用,應由指導教授自行籌措支應。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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